工作时间的规定

来源:听讼网整理2018-06-04 19:20浏览量:2220

国务院关于员作业业时间的规则(1995年批改)
国务院
(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依据
1995年3月25日《国务院关于批改〈国务院关于员作业业时间的规则〉的决议》批改)
第一条 为了合理组织员工的作业和歇息时间,保护员工的歇息权力,调集员工的积极性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展,依据宪法有关规则,拟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 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员工。
第三条 员工每日作业8小时、每周作业40小时。
第四条 在特别条件下从事劳作和有特别情况,需求恰当缩短作业时间的,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。
第五条 因作业性质或许出产特色的约束,不能实施每日作业8小时、每周作业40小时规范工时准则的,依照国家有关规则,能够实施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。
第六条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延伸员作业业时间。因特别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伸作业时间的,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。
第七条 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施一致的作业时间,星期六和周日为周歇息日。
企业和不能实施前款规则的一致作业时间的事业单位,能够依据实际情况灵敏组织周歇息日。
第八条 本规则由劳作部、人事部担任解说;实施方法由劳作部、人事部拟定。
第九条 本规则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。1995年5月1日实施有困难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能够恰当延期;可是,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,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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